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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性诈骗受害人”心理分析、对象属性及宣传措施
发布日期:2021-08-31 09:05:37
经过2020一年的蔓延,进入2021年,“非接触性诈骗”这股草原上的野火,大有燎原之势。据相关统计,全市专项行动以来,非接触性诈骗案110警情2862起,同比上升48.7%,且增幅逐周递增,“非接触性诈骗”即将演变成一场“人民战争”。公安部门作为打击犯罪的主力军和先锋队,在这场战役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如何打赢这场“人民战争”?毛泽东有句名言:“对待敌人,战略上,我们应该藐视他,战术上,我们应该重视他”。这句话里蕴含的辩证思想值得我们借鉴。打击“非接触性诈骗”也是一样的,在战略上,陷入人民战争的诈骗活动必将被人民所战胜,而在战术上,我们则应去研究“非接触性诈骗”案件,弄清它的运作规律,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受害人的情况及案件结构特征等,唯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战略藐视战术重视。


我们先来谈谈关于“受害人的情况”,在整个诈骗活动中,弄清受害人的心理状况对我们狙击电信诈骗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我们在犯罪活动的“终端”进行犯罪遏制,进而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为了便于研究分析,我们先从几个警情案例来入手:


(一)

案例分析


警情一


2020年某天,在南岸区某小区,一女子报警称其母亲刘某(47岁,离异,无业),要卖房投资,且已投入30多万元,该女子感觉母亲刘某遭遇了诈骗,在自己及亲戚朋友等屡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遂报警请求民警协助,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刘某正在操作一种虚拟盘投资的软件,由网上认识的一名男子进行指导,刘某称该名男子是“陌陌”上认识的,后加了微信,然后接触到这一“投资活动”,刘某微信头像是一“帅气的年轻男人”。刘某还称这名男子是湖南的,过一段将来重庆见面,且自己已对该名男子动了感情。


分析:刘某显然是遭遇了“杀猪盘”诈骗,对方通过甜言蜜语的哄骗诱导其投资,进而欲诈取其钱财。刘某的生活状态是离异,且无业,离异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精神上的空虚,而无业状态则一般显示其经济状况的薄弱,且有大量的空闲时间未被占用,犯罪嫌疑人的出现,则正好弥补了其这两方面的需求,殊不知,这刘某所处的状态正是“杀猪盘诈骗”所需要的,也就是那头符合条件的“猪”。


警情二


2020年某天,在南岸区某小区,一男子(未婚)报警称自己因裸聊被诈骗2万,且对方并未善罢甘休,还在继续要钱。原来该名男子点击下载了对方发来的木马程序,手机通讯录被对方获得,对方称如果不给钱,就把“裸聊”的事情发给其亲戚朋友,该名男子见犯罪嫌疑人胃口越来越大、要的越来越多,不得已报警了。民警处警,了解到该名男子系交通局一职员,26岁,未婚,晚饭后无聊,躺床上耍手机,无意就加到了犯罪嫌疑人(女性),犯罪嫌疑人诱惑其裸聊,随后在裸聊中发了木马程序,进而通过获取其通讯录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


分析:这种诈骗形式属于“裸聊诈骗”,目标对象一般是男性,但已出现女性的警情。再看该男子的身份特征,他有职业,但是未婚状态,民警询问起为何要裸聊,该名男子称是因为无聊。在未婚而又年轻加无聊的状态下,该名男子便成了“裸聊诈骗”的猎物。未婚使其行为出于不被监督状态,而无聊直接导致其具备了被诈骗的条件。


警情三


2020年某天,家住南岸区某小区的胡某某在微信上被人无端拉入了一个“投资兼职群”,通过“入金”活动来进入虚拟盘操作,进而通过刷单来获取收益,为了使胡某某信以为真,群里出现至少三个“托儿”进行加力,而胡某某则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入金数万,结果被骗。


分析:经过民警了解,胡某某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想获得点额外的收入,这种收入的获得,实际上是不必耗用时间和精力的,本质上是一种不劳而获。胡某某显然是一种希望“天上掉馅饼”的心态,这种心态本身为其成为诈骗的对象提供了条件。


警情四


2020年某天,在南岸区,某企业主卢某娟报警称武汉市公安局某民警给他打电话,并通过微信发来一份“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冻结管收执行令》,该“文书”盖有鲜章,看起像真的一样,卢某娟提出要看对方证件,对方又通过微信发来一警官证照片,看起也类似新的,卢某娟很是害怕,欲通过将钱打入安全账户来把事情摆平。


分析:对一般民众而言,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在面对“网上公检法”所谓的“执法活动”时往往不知所措,产生惧怕心理,失去理性思考,进而被嫌疑人牵着鼻子走,直至被诈取所有钱财。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仔细查看该法律文书,发现鲜章上面的国徽是歪的,而警官证上面的警徽也是歪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引起人们的怀疑和警觉的,但正是因为当事人的慌张和惧怕,没有理性查看验证其真实性。



(二)

“非接触性诈骗”受害人的心理结构分析


以上四个典型案例是众多“非接触型诈骗”中的四种,我们对之进行“个案抽样”,以便于更好的分析,以求做到从部分到整体,再从整体到部分,实践可以产生理论,而理论却又对实践有指导作用。


综上分析,我们对“非接触性诈骗”受害人的心理结构分析如下:


(1)“空虚寂寞型”心理特征。

这在警情一和警情二中都有所体现,受害人要么是离婚,要么是未婚,且独居。在这样的家庭结构下,受害人日常若再没有点正常的业余生活,用以填充独处的时间,精神上就难免会感到“空虚寂寞”,这就为犯罪分子的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试想,如果这类人结婚了,有了健康的家庭生活,家庭结构完善了,这本身就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进而摧毁诈骗活动赖以存在的温床。


(2)“不劳而获型”心理特征。

      这在警情一和警情三中都有所体现,受害人往往抱着“急于赚大钱”的心理,试图不劳而获,而实际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也不会掉下馅饼”,任何成就的获得,都要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历练,对于没有多少资源的一般群众而言,尤其如此。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了这样的心理结构,以此为诱饵,先让受害人尝到一点甜头,当受害人“上钩”后,便诈取其钱财逃之夭夭。“不劳而获”型心理结构是人性的底层图式,唯有教育人们理性思维,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


(3)“慌张惧怕型”心理特征。

此类心理,一般是在民众面对犯罪嫌疑人冒充公检法“执法”时产生的,譬如警情四所描述的;另外如警情二,“裸聊”受害人面对嫌疑人的敲诈勒索,也会产生慌张惧怕情绪。“慌张惧怕”情绪易于让受害人在短时间内顺从嫌疑人,进而被诈取钱财,等受害人反应过来,已为时已晚。“慌张惧怕”是人们的正常情绪,这是群众法律知识不足造成的,如果群众熟悉公检法的执法程序与规范,想必就可以依此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质疑,进而达到防骗的目的。看来,普法教育是减少“慌张惧怕”心理、防止“非接触性诈骗”的有效方式。



(三)

“非接触性诈骗”受害人“对象属性”解析


有了对“非接触性诈骗”中的受害人的“心理结构”的特征总结,我们实现了“防诈”工作的其中一步,当然这还不够,我们还需要了解这些受害人的“对象属性”,“心理特征”与“对象属性”都是“防诈”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精准”反诈的必经步骤。那么,这些受害人都有什么属性特征呢?


首先,性别年龄属性。

譬如,裸聊敲诈勒索案的受害群体主要为青年男性,年龄主要集中在20岁至40岁,当然也出现了女性受害人的情况。(资料来源:《吴立勋总队长在全民反诈专项行动第四次视频调度会上的讲话》),而对于“杀猪盘”诈骗,受骗对象主要为女性受害人,年龄主要集中在20岁至50岁,犯罪嫌疑人利用了女性受害者“易于迷信爱情幻象”的弱点进行诈骗。而对于“刷单”诈骗和“冒充公检法”诈骗等犯罪类型,受害人则不分性别,而年龄特征则集中于20岁至50岁的受众群体。有了对受害人年龄性别的了解,我们在“反诈”宣传时就会有更为精准的目标了。


其次,职业属性。

从社会学角度而言,职业不仅是人们社会角色或社会地位的表征,而且也是人们经济能力的表征,除了这些,职业还可以给人们带来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学到更多的知识。在刷单型、贷款类诈骗活动中,受害人可能没有职业,在经济能力方面也往往不足,再加上贪占小便宜的心理,很容易让自己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而在“冒充公检法执法”的诈骗活动中,一些小型企业主则很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目标对象,由于一部们企业主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走了些“偏门左道”,一但有“公检法执法部门”找上门来,就犹如惊弓之鸟,往往容易中招,而对于一般人,如果法律知识不足,在对公检法执法不太了解的情况下,也往往容易上当受骗。因此,对于无业者,一定要警惕“刷单类”和“贷款类”诈骗类型。


最后,家庭关系属性。

在人们的所有社会关系中,家庭关系可谓是一种“强关系”的存在。这种“强关系”不仅是人们亲密情感关系的纽带,而且也是人们获取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并且,在客观上,“家庭关系”也对家庭成员行为起到了监督和抚助的作用。因此,在民警的执法实践活动中,我们发现那些“杀猪盘”诈骗和“裸聊”型诈骗中,一大批离婚和未婚者成为犯罪活动的目标对象,这就是家庭关系的缺失导致受害人没有情感支持和社会支持造成的恶果。因此,我们在“全民反诈”行动中,一定要对这部分离婚和未婚者加以重视,精准普法宣传。



(四)

“非接触性诈骗”受害者群体如何去找?


前面,我们分析了“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中受害人的“心理结构特征”和“对象属性特征”,基本上能够对受害人的情况有了最基本的把握,接下来,我们的工作就是如何让这些潜在的受害人群体能够最快最有效的实现“防诈防骗”?如果把这比做含有未知数的方程式,那么这个方程的解就是“进行防诈防骗宣传”。虽然在最近一年内,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者发出了无数的“防诈防骗”宣传海报,但宣传成效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电信诈骗”受害者数量不减反增,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究其原因,宣传工作并未做到精准宣传,还停留在粗放阶段。吴立勋总队长在《全民反诈专项行动第四次视频调度会上》讲:“从发案形势来看,宣传效果尚未显现,社会面宣传造势还不够,与行业部门尚未形成合力,缺乏针对性的宣传.......应在宣传的深度和质量上下功夫”,吴总队长一语中的,那么,我们的“防诈防骗”工作如何才能直抵“人心”,达到应有的宣传效果呢?


首先是,如何找到“潜在受害人”的问题?


(1)从企业、大学等社会组织里找。

以企业等社会组织为“防诈防骗”宣传阵地。一般而言,社会组织里的员工大多是20岁至60岁的社会群体,他们有职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且有较强的社会组织性,如果再能够调动企业主及社会组织领导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公安的“防诈防骗”宣传就能够很好地得到贯彻和执行。针对社会组织领导、企业主和员工,我们可以进行普法教育,特别是如何应对“冒充公检法诈骗”这一诈骗类型;而对于离婚和未婚者,我们则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杀猪盘类”和“裸聊类”诈骗活动的普法教育;而在大学里,由于学生经济能力较差,则应以“刷单”类和“贷款”类防诈宣传为主。在宣传的过程中,注意普遍和特殊相结合,真正做到“防诈防骗”入心入脑。


(2)从社区找。

每个人都住在社区里,社区是我们每个人每天活动的最终落脚点。虽然当前的社会防诈宣传铺天盖地,但收效却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缺乏精准宣传,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找到精准的宣传对象呢?前面,我们从企业和社会组织中找出来了有职业的潜在受害者群体,那么无职业的受害者群体在哪里呢?答案是:在社区!社区里的“反诈防骗”群体应该以“无业者”为主,这些无业者往往是“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中的潜在高危受害人群,譬如“杀猪盘诈骗”、“裸聊诈骗”等。对这个群体进行必要有效的防诈骗宣传成为“打击电信诈骗”的重要环节。


(3)从商场等商业场所找。

商场等商业场合一般都聚集着社会上最活跃的群体,年龄一般是20至40岁人群,这类群体易于接受新知识,勇于尝试新事物,但社会经验还未达到足够丰富的程度,他们在接受新知识的同时,很容易被诈骗团伙选为目标群体,因而也属于高危人群。商场里的社会群体是流动的,不像社会组织和社会里的群体容易把握,这就需要我们在宣传形式上下功夫。一般而言,社会组织和社区已基本上囊括了“防诈防骗”潜在受害者人群的大部分,但在商场等商业场所里的宣传却也是不可避免的,它可以使宣传效果起到叠加和放大效应,因此,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

如何做好“防诈防骗”宣传?


(1)宣传什么?对宣传的内容有什么样的要求呢?

目前的宣传内容以软文和网络小视频为主,限于篇幅,宣传内容大多是“说教式”的,仅仅是告诉人们“杀猪盘”是诈骗的一种形式或者“裸聊”是诈骗的一种形式再或者“刷单”也是诈骗的一种形式,这种“说教式”的宣传内容通常容易流于形式,对于受众对象而言,往往也只是看看或听听而已,其实并没有入脑入心。


那什么样的宣传内容才能真正让受众群体理解并接受呢?那就是要确保受众群体既要知道诈骗是什么,又要告诉群众咋骗是如何进行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宣传内容,既要告诉受众群体诈骗类型“是什么”,也要告诉人们“为什么”,同时,还要告诉人们“怎么样”,解决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问题,也就相当于让人们了解了整个诈骗过程的运行机理,受众群体在听和看的同时,也能够逐渐理解,直至接受公安机关的宣传用意。简单来说,整个宣传过程,实际上是受众群体的一个学习过程,只有让受众群体充分地理解诈骗的运行机理,人们才会充分的接受,公安机关的宣传工作才能真正见到效果。


(2)如何宣传?也就是宣传的形式问题。

明确了宣传的主要内容,接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去宣传。这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内容只有一个,是本质,而形式则有多种,是表征;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譬如到企业等社会组织中进行“反诈”宣传,就有必要发挥社会组织领导层的主观能动性,聚合员工进行“反诈”学习和普法教育,同时,还应发挥员工的辐射作用,将“反诈”知识和普法教育惠及身边更多的人;而社区宣传则不同,社区民警及工作者有必要从细处入手,需要弄清楚社区里的无业人员、离婚人员、未婚人员等,因为他们正是“非接触性诈骗”的高危人群,弄清楚后,再对之进行重点关注和宣传;而在商场等商业场所进行宣传,则又是一种不同的形式,是不是可以像商场促销那样搞一场“路演”,商家销售的是商品,而民警“卖”的则是“防诈防骗”知识。



(六)

不足之处


(1)本文所选择的个案,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并未涵盖所有的“非接触性诈骗”类型,因此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但有限个案的选取,为实现理论的总结提供了可能,而对于未选取的个案,亦可以在现有理论总结的框架内,实现进一步的研究和拓展。


(2)未能充分占有“非接触性诈骗”警情的全部素材。全市“非接触性诈骗”的警情数量及种类应该是有据可查的,笔者碍于数据占有限制,未能对警情数量及其特征采用定量的方法进行分析,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但现有个案分析得出的结论,可以给定量分析提供一个必要的框架。


(3)对于如何做好“防诈防骗”宣传,笔者仅仅给出了方向和理论,但并未从细处着手,给出具体的宣传策划,但在实践中,我们有必要有详细的宣传策划案出台才行。


至此,本文有针对性地对诈骗案件个案进行研究,通过归纳概括,我们总结出“非接触诈骗”受害人的心理特征及“对象属性”,进而依据这两个“特征点”,我们提炼出“防诈防骗”宣传的基本要点,初步实现了从实践到理论的飞跃,这也为理论引导实践提供了可能。尽管本文还有诸多的不足之处,但初步理论和框架已经形成,这为公安“防诈防骗”宣传工作走向深入提供了条件。


原创作者: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