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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模板】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述要
发布日期:2022-01-20 09:44:33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下简称《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件。《笔录》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执法实践证明,《笔录》作为执法机关现场执法的第一手证据,如果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造成《笔录》无法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甚至导致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现以文化执法为例,对《笔录》制作作简要阐述。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


       1.事前抓策划

       实施检查之前,办案单位应设定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指挥。要让每位办案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

       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加派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取缔无证照案件更要注意兵贵神速,迟则生变。需要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并负责宣传解释工作,化解当事人或围观人员对抗情绪,防止事态恶化。

       2.临场抓配合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执法人员。

       3.重点抓证据

       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当执法人员一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往往惊惶失措,这时是案情突破的节点,必须善于掌握机会,学会心理控制。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执法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的证据尽量取到手。


      二、《笔录》的制作原则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现场检查是日常执法中经常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此相应,《笔录》也就成了最广泛最经常被使用的证据形式。它对于调取案件证据、实施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仅此一证据,关系到立案、调查和处罚三个不同的程序阶段,影响着案件的正确查处。因此,《笔录》的制作应严加规范,制作时应把握“合法性、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1.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笔录》与案件活动密不可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得到正确的处理,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因此,笔录的制作要合法,手续要完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笔录》主体和对象的合法性
         涉嫌违反行为需由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行政执法机关有法定授权,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是持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制作。制作《笔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两人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笔录》的对象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或有智障的人都不能作为笔录对象。

       《行政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也就是说,除了一般的对象外,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还应有特殊的笔录对象参加,否则,《笔录》无效。

        第二,《笔录》内容的合法性

      《笔录》应当详细客观记录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及过程,认定事实的证据,涉案人员说明的情况及理由,必要时绘制现场勘验示意图;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注明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所以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笔录》中应当载明被采取措施物品的处理依据、获取途径、种类、数量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对现场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情况,要公开进行,在《笔录》中应有所记录,保证获取手段的公开性。

         第三,《笔录》手续的合法性


        《笔录》属于当场一次完成的文字,一经制作完成并经有关人员核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不允许作任何事后的修改和重作。少量的必要的更正、修改必须在当场进行,而且要符合规定的手续要求。

        例如,在《笔录》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必须签名,当事人或者负责人查阅笔录,可以提出意见,执法人员同意后,可以对《笔录》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