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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这些市场监管新规要实施!
发布日期:2022-06-28 02:32:04
7月新规

2022年7月即将到来。市场监管领域有哪些新规定将正式施行?快来看↓↓ ↓

01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营模式的发展,广大消费者也逐渐接受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因此,《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

为充分发挥明码标价有效传递价格信息的功能,《规定》对明码标价的形式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


 

0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修订

总局令第5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场所检查,不予配合或者拖延、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03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在落实“放管服”方面,《规范》结合行业实际精准施策,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为企业减负。例如,《规范》明确企业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等生产工序采用全封闭管道的,可以不设置半成品贮存间。


为进一步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规范》设置“委托生产管理”专章,明确委托方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委托方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确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遴选标准,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规范》同时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实行“双放行”,强调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出厂放行义务,委托方履行产品上市销售放行义务。


此外,《规范》突出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加大对生产质量全过程的管理力度。考虑到原料安全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规范》明确企业应当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等。附件《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更是将儿童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牙膏作为重点产品,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特殊规定的要求,明确生产施用于眼部皮肤表面以及儿童皮肤、口唇表面,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的(粉剂化妆品除外),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应当符合生产车间洁净区的要求。

04

淋浴器 、净水机纳入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实施水效标识管理,有利于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技术进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我国节水产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淋浴器、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淋浴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22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3年7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


05

7月1日起,取消提交认可变更申请纸质材料


为满足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需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近日发布《CNAS关于进一步简化认可变更管理方式的通知》,取消提交变更申请的纸质材料,机构申请变更任务只需在CNAS官网“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业务在线申请”中填报。新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06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022版,7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电梯型式试验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1号修改单)进行了修订,形成《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采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电梯的技术要求已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原相关技术评审的批复文件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汽车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其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继续有效;电梯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在下次核查日期前继续有效。

07
4份车检新标准,7月1日将实施

生态环境部公布4份车检相关新标准,将于2022年7月1号起实施。


这4份标准分别是:HJ 1238—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 采集传输技术规范》规定了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框架、软件功能和数据采集传输要求。HJ 1239.1-2021《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 车载终端》本部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测试方法等。HJ 1239.2-2021《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2部分 企业平台》本部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的一般要求、企业平台注册、数据流向和功能要求等。HJ 1239.3-2021《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3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本部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传输的协议结构、通信连接、数据包结构与定义、数据单元格式与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