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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22年“放管服”改革引发的公安行政罚款变化
发布日期:2022-11-28 10:46:07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政府部门实行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或者国务院决定调整或取消的,均应纳入动态调整范围。


本文拟盘点梳理2022年“放管服”改革引发的公安行政罚款变化,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提供参考性意见。





1

增加4个罚款事项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法规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均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增加的罚款事项具体体现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共修改6条,主要围绕取消有关保安培训的许可审批进行,变行政许可为备案管理。因此不能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培训)”作出处罚决定。


增加了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等三种情形的处罚,即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共修改2条,主要对第十一条原先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批准”修改为“申请人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同时增加对“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据此在罚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

取消1个罚款事项

2022年8月12日,国务院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

 

《决定》取消的公安机关罚款事项为:“对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罚款”。该罚款设定依据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事项取消后的替代监管措施为:有关行政许可取消后改为备案管理,对违反备案管理的行为规定相对较轻的处罚。






实际上,早在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即取消了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统一实行备案制。

 

因此,《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早已形同虚设,实践中不能据此再作出罚款决定。


3

罚款调整变化的背景及趋势

上述罚款的变化,无论是由于行政法规的修改还是国务院的决定,均是国家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而开展的清理工作。


取消调整罚款事项,国务院明确了“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即:

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

 

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


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下一步,公安机关要坚持放管结合,转变监管工作理念,坚决杜绝“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加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要加强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


作者:常青不凋